笔者于今年6月17日至28日参加了国土资源部在北戴河举办的第四十一期国土资源培训班,培训中心安排我们学习了国土资源部徐绍史部长今年1月29日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闭幕式上的讲话,徐部长总结归纳了2010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要重点解决的八大难题,其中第八大难题是“在统筹协调、应对复杂局面背景下的队伍建设和能力水平提升的问题”。笔者针对徐部长所谈的第八个方面的问题,着重就“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中要重点关注的公权法定问题,谈点个人的看法,供各位同仁参考。
所谓“公权法定”原则,是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其目的是为了限制公权、保护私权。公权的行使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和其授权行使相关权利的机关或单位,他相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于强势地位。公权的行使以政权赋予的强制力为后盾。公权的行使会发生具有重大法律意义的后果,甚至是不可回转的后果。因此,公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否则就可能导致权力滥用。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公权法定原则体现在行政执法方面主要有以下内容: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权利。此外还有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要求。
在土地管理方面,因不遵守法律,滥用公用权力导致犯罪的案件很多,湖南省城步县原县委书记吴艺珍一案就很典型。案件起因于两份只有县委常委签字才能借出的政府会议纪要,此纪要因不慎“流落民间”,被湖南“城步第一反腐农民杨宗才”花8000元买到手中并据此实名举报,由此牵出了湖南省城步县的官场窝案。时年48岁的原县委书记吴艺珍首当其冲,成为这场“窝案”的首位被追咎者。
吴艺珍“落网”后,城步县42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名上书,为其呜冤。此案一波三折。2010年1月26日,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判处吴有期徒刑15年。2010年4月27日,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作出终审宣判,以吴艺珍受贿同时又触犯滥用职权罪,依法以处罚较重的受贿罪从重处罪,判处吴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此案的简要情况是:
2003年9月,湖南省城步县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改制,申请转让其所属的园艺场319.78亩国有土地。2004年,忠协房地产公司提出购买这块土地的申请;当年11月10日,时任城步县长的吴艺珍组织召开会议,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在这次会议上,吴艺珍明知园艺场土地是“农用地”,而且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擅自决定将该宗地的性质变更为“未利用地”,并以会议纪要形式作出决定:受让方可按国有未利用土地性质按政策要求向有关部门申办该宗土地的用地手续。
2006年下半年,忠协房地产公司要求将这块土地的使用权证变更为商居用地。该公司总经理邵某在多次与城步县国土资源局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请吴艺珍帮忙。吴艺珍答应了,并多次要求县国土局予以变更。城步县国土资源局坚持只能按县政府会议纪要的决定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为此,吴艺珍在2007年12月让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刘某将原会议纪要的决定修改为“受让方经挂牌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同意按商居用地向有关部门申办该宗土地的用地手续”,并予以签发。结果,这块农用地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未履行“招拍挂”程序的情况下,违法出让给忠协房地产公司,并办理了商居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671.2万元。2008年4月,邵某将这块土地股权转让后非法获利1048万元。在此期间,吴艺珍三次共收受忠协房地产公司所送的贿赂款37万元。
吴艺珍案的发生,是因为吴艺珍超越个人职权,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他的犯罪,是不遵守法律的结果。试想,在园艺场土地从农用地转为国有未利用地时,吴艺珍已迈出了可怕的一步。如果此时悬崖勒马,其处境尚未可知;可其一意孤行,擅自决定修改会议纪要,强令县国土局为这块土地办理商居用地使用权证,使国家利益在一次次土地非正常流转中损失巨大。吴艺珍个人也在犯罪的泥潭里越陷越深。曾被称为“工作狂”的吴艺珍一度勤政忙碌,为了改变贫困县面貌做出过种种努力。但昔日的光环掩盖不了今日的犯罪事实。吴艺珍滥用职权的行为,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同时也使土地流转处于一种不规范的状态,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本案给了我们这样的警示:做事为官需要理性,需要坚持原则、遵守法律。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国家的土地行政执法部门,作为县市级国土部门来说,法律赋予我们的工作职责非常多,但法定的审批权限非常之少。权力法定、程序法定,公权必须是仅限的法定内容,是不可以随意扩张的。从土地的批、供、用、管等方面来说,都有法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以及法定的审查内容、监管职责,该如何全面掌握好这些要求,忠实履行好我们的责任、保护好每位干部的履职安全,是我们每个从事土地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深思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