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以来,麻城市通过加大动态巡查、卫片执法,与公安形成联合办案机制等措施,各类违法用地、用矿的行为得到了有效整治,国土资源监察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单位、企业违法用地、用矿的行为得到了根本性的好转,尤其是当前我市开展 “两违”(违法建设、违法用地)专项整治以来,城市规划区里建设秩序、用地秩序得到了较大的提高和规范,各级干部、群众对两违整治的成果是满意的。
但是广大农村滥占乱建、破坏耕地,甚至是占用基本农田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单位、企业存在先上车后买票的现象。对违法建房的农民,我们在执法的过程中经常遇到,有效制止难、调查取证难、处罚到位难,简称“三难”,甚至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受到人身攻击的情况时有发生。就执法过程中形成“三难”的原因和怎样解决“三难”,破解国土执法难题谈一点个人的看法和建议:
一、造成有效制止难的原因
1、人员少,有效制止难。我所按上次农村税负改革的要求,定编4人,争取矿管4人,共计8人,其中还有一人长期病体,要承担两违整治、土地登记发证、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可能性纠纷的调处、动态巡查、项目建设的协调等工作,任务繁重可想而知。按照动态巡查的规定,对5个社区和11个村进行全面巡查时,由于人员少,难以做到早发现、早制止,违法用地预防的关口难以前移。
2、村、组干部法制意识淡漠,难以形成合力,造成有效制止难。每个违法用地、用矿的单位或个人,都或多或少经过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同意或默许。有的村、组以壮大集体经济的名义,收取土地补偿费,以收费代批、以权代法,同违法用地、用矿的单位或个人,与国土部门执法人员玩猫捉老鼠的游戏。村、组干部与国土部门人员没有形成一种声音,没有形成一种合力,特别是在村民的建房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
3、由于县、乡政府没有强制执行权,难以有效制止。在动态巡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用地、用矿行为时,多次下达停建通知书,当事人不当一回事,房子照做不误,由于没有强制执行权,不能做到有效制止。
二、形成调查取证难的原因
1、当事人法制意识淡漠,造成调查取证难。由于执法没有权威、违法成本低、宣传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当事人法制意识淡漠,拒不接受调查,当场撕毁文书的情况时有发生。
2、基层干部不配合造成取证难。由于村、组干部都是乡里乡亲,怕得罪人,甚至国土部门执法人员要求村干部带路找一下违法当事人,村、组干部就不愿意。
三、造成处罚到位难的原因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违法用地、用矿案件强制执行,需移送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近几年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原因造成处罚难到位。
1、错过了最佳执行时间,处罚到位难。由于用地、用矿违法案件从立案到强制执行要2个多月,如果是村民建房从下桩打基脚到三层封顶也就2个月左右。房子建成已经既成事实,错过了在萌芽状态强制执行的最佳时间。如果在打桩下脚强制执行,违法当事人损失小,法院强制执行的阻力也就小。由于法院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办事,所以错过了最佳执行时间,造成处罚到位难。
2、法院顾虑多,造成处罚到位难。法院在接到国土部门的强制执行申请后,法院还要考虑的是执法难和执行经费的问题。首先是执行难,特别是农村村民违法建房,只有拆除,农村村民建一栋楼是几代人努力的结果,如果把农民违法占地建的房子拆了,几代人的血汗钱付之东流,拆除难度可想而知有多大。其次是执行经费难落实。按照法律的规定,要违法当事人支付,如果是村民,要村民支付强制执行费恐怕是一纸空文。
四、破解“三难”的几点建议
1、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了破解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难,建议对《土地管理法》中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可参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政府组织强制拆除,而不是要求由法院来强拆,既可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又能提高效率,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建议在修改《土地管理法》时,参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赋予县、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权,就能做到有效制止,而不是由法院强制执法,如果执法有权威,对违法当事人调查取证会引起重视,决不会不当一回事。只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违法当事人的损失就小,处罚就容易到位。
2、政府主导、部门联合参与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要明确各级政府保护耕地责任,由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机制,做到既查人又查事,特别是对村、组干部乱批土地的行为,要从严处理。在我市开展“两违”整治专项行动中,我们鼓楼办事处就形成以办事处为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对违法占地行为实行露头就打、动土就拆,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3、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破解国土资源执法难。有效制止是政府的责任;调查取证是国土部门的责任;处罚到位是法院的职责。如果能落实以上三个责任,那么就是破解国土资源执法难之时,各类违法用地、用矿行为将大大减少。所以我们认为,有效制止是破解国土资源执法难的关键,调查取证是破解国土资源执法难的基础,处罚到位是破解国土资源执法难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