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
依据该《办法》,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并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房屋抵押权、地域权、预告登记、更正登记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并发放相应的权属证书。同时,经郑州市政府批准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予登记,待改造完成并安置完毕后按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登记。
该《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也不予登记:不能提供有效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的;不符合城乡规划的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房地产权属争议未解决的;转让农村村民住房,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司法机关查封或限制房屋权利的。
农民住宅只能分配给农民,国家在政策方面可以说是三令五申,国务院文件的原文如下:
1、国办发[1999]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3、国办发[2007]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以及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关于城镇居民在征地建房或买卖房屋的土地登记方面,有四项规定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是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二是《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十五号令规定:“违反法定条件,进行土地登记,颁发或更换土地证书的,要承担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四是应对《物权法》,国土部制订了《土地登记办法》,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制订了《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7月1日实施。建设部也好,国土部也好,制订的规章都是法规文件。
《房屋登记办法》明确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产转让,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内部转让,不能转让给之外的人群。城市户口的人群即使买后也不能办理房屋登记,该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另外需要补充的是:关于房产登记和土地登记的关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