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3号),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实行探矿权逐级审查、审核制度。探矿权设置申请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逐级审核后,报审批登记机关。
二、严格执行探矿权分类出让制度。适用于探矿权申请人直接申请设立探矿权的勘查项目,仅限于鄂土资发〔2006〕109号文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中的第一类矿种空白地。直接申请第二类矿种勘查项目探矿权的,必须符合协议出让条件。否则,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审查,并告知探矿权申请人,同时应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探矿权有偿出让工作。
三、严格执行探矿权新立与变更勘查范围的现场踏勘制度和矿业权实地核查制度。勘查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四、报部审批的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项目,由探矿权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按部要求进行现场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州)级国土资源部门。市(州)级国土资源部门复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在20天内完成处室会签、资料核实和综合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其中,对于符合探矿权设置条件的,签署同意的意见报告国土资源部;对于不符合探矿权设置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同意的书面意见。
五、报省厅审批登记的新立和变更勘查范围(矿种)的探矿权项目,仍严格执行鄂土资规〔2009〕1号文有关规定,分为划定勘查工作区范围、技术资料准备与有偿化处置、登记发证三个环节办理,相关环节申报资料按省厅网站发布的《探矿权审批登记办事指南》有关要求组织准备。其中,划定和变更勘查作业范围(矿种)申请必须附具现场踏勘报告、矿业权实地核查表及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探矿权登记申请必须附具勘查设计(勘查实施方案)及相应的审查、确认意见。否则,我厅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