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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数据报备相关规定

时间:2010-06-21 08:59来源:利用科 作者:江亚玲 点击: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运行以来,国土资源部和省厅先后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8]192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运行以来,国土资源部和省厅先后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9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湖北省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21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动态监测监管系统运行的通知》(鄂土资发[2009]62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省2009年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运行情况的通知》(鄂土资发[2010]13号)等文件,要求规范系统运行,并就系统数据报备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土地出让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将每一宗地的出让合同通过网络在线上报,经国土资源部统一配号后方可作为正式文本签订,并将出让合同的电子监管号作为土地登记的要件。

二是严格落实项目开竣工时间。

三是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竣工的宗地信息。

四是对土地供应信息填报不完备的,省厅将定期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按期整改的,省厅政务系统将暂停受理用地预审和用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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