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相继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鄂土资发[2009]85号”等文件,调整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特将以上文件主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归纳总结如下:
一、原定的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1、国土资源部将全国的土地划定为十五个等别,我市被定为十一等,规定从
2、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等别的60﹪执行,即每平方米86.4元,合每亩5.76万元;如所用土地原为没有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未利用地(如沙地、裸土地等),则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可按不低于所在等别的30﹪执行,即每平方米43.2元,合每亩2.88万元。
二、调整后的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1、符合湖北省优先供地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最低价出让标准可按不低于所在等别的70﹪执行,即每平方米100.8元,合每亩6.72万元。其中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的50﹪执行,即每平方米72元,合每亩4.8万元。
2、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等别的15﹪执行,即每平方米21.6元,合每亩1.4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