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新增国有建设用地
时间:2009-07-22 09:17来源: 作者: 点击:次
使用新增国有建设用地 项 目 名 称 使用新增国有建设用地 备 注 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项目办理 所需申报 材 料 1、建设单位用地申
使用新增国有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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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名 称 |
使用新增国有建设用地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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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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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办理
所需申报
材 料 |
1、建设单位用地申请;2、计划批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4、分批次用地批准文件;5、划拨合同或出让、租赁合同(附土地估价报告);6、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用地审批红线图;7、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8、规划、林业、公安、消防、水利等部门意见;9、其他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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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办理
程 序 |
申请受理→资料审查→现场踏勘→上报审批→签订用地合同→用地单位缴费→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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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单位对项目办理的“一站式”服务方案 |
1、窗口工作人员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告知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并对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2、受理人与申请人约定时间组织业务经办人一起到现场进行踏勘,并告知申请人缴费额。收费依据及标准:①土地出让金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最后确定的额度收取,确需协议出让的,按1—5元/平方米·年收取(国土资源部11号令、省政府45号令、麻政发[1999]22号)。②工本费6元/本(鄂价房地字[1994]165号);
3、由受理人通知经办人在规定时间内负责送审;
4、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后3日内通知申请人缴费并领取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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